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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了本条例。于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施行。共计五章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意义 

适用范围 

缴纳事项 

征收单位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其他事项 

施行之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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