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诉柴文朝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问题提示:建筑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由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工人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要点提示】
建筑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农民工如果对外以建筑公司名义从事劳动,应当认定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索引】
一审: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09)蜀民一初字第702号(2009年5月11日)
二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一终字第1540号(2009年12月14日)
【案情】
原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安徽公司)
被告:柴文朝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8日,中扶安徽公司与曾长富签订项目工程经济承包书,工程名称为解放军炮兵学院71号经济适用房,工程内容为施工图设计范围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曾长富、财务负责人张玲。
柴文朝于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在中扶安徽公司解放军炮兵学院71号经济适用房项目部任施工员,柴文朝的岗位证书持证上岗记录中载明,“工作单位:中扶建设有限公司。任职:施工员。主要业绩:于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在炮兵学院71号参加施工管理工作,在此期间,所控制的质量、安全管理表现良好,各方面业绩突出,特此证明。”上岗记录加盖有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及中扶安徽公司炮兵学院住房工程施工技术专用章。
2008年3月24日,中扶安徽公司与全椒县龙山湖自然美大观园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11月6日,柴文朝的岗位证书持证上岗记录中载明,“工作单位:中扶建设有限公司。任职:施工员。主要业绩:2008年2月至2008年11月在中扶公司全椒龙山湖项目担任施工员,工作期间认真负责,进度、质量控制好,受到业主和监理单位好评”。上岗记录中加盖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扶安徽公司也没有为柴文朝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8年11月4日,柴文朝向中扶安徽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11月9日,张玲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柴文朝2.22-11.5日工资及垫付款共计29050元,借工资10200元,生活开支2000元。根据该欠条,2008年2月至17月柴文朝的工资每月为3000元。欠条中的欠款已由张玲支付给柴文朝。此后,柴文朝向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中扶安徽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2)中扶安徽公司支付双倍工资3万元;(3)中扶安徽公司为柴文朝办理2007年5月至2008年11月的社会保险。该委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皖劳仲裁49号仲裁裁决:一、中扶安徽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柴文朝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补缴2007年5月至2008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双方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二、中扶安徽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柴文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二倍工资24552元,合计29052元;三、驳回柴文朝其他的仲裁请求。
原告中扶安徽公司诉称:中扶安徽公司将自己所包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曾长富承包施工,柴文朝是与曾长富之间有劳动关系,与中扶安徽公司并无劳动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中扶安徽公司无需为柴文朝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无需向柴文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二倍工资2455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柴文朝负担。
【审判】
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柴文朝提供的持证上岗记录、会议纪要等表明其2007年5月至2008年11月在中扶安徽公司施工的工程中任施工员。中扶安徽公司提出,上岗记录中的中扶安徽公司炮兵学院工程施工技术专用章及中扶建,有限公司公章系柴文朝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应予以采信。柴文朝为中扶安徽公司提供劳动,中扶安徽公司项目部财务负责人支付了工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中扶安徽公司未依法为被告交纳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予以补交。柴文朝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中扶安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中扶安徽公司应支付柴文朝经济补偿金4500元(月工资3000元,支付一个半月)。依据法律规定,中扶安徽公司最迟应当在2008年1月31日前与柴文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按月向柴文朝支付二倍工资,因中扶安徽公司未在2008年1月31日与柴文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扶安徽公司应支付柴文朝2008年2月至11月4日的二倍工资24552元(月工资3000元×8个月+月工资3000元+21.75天×4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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