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人社工发〔2012〕131号 |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当地一家乡级以上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见附表),经当地医保部门确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本人所在单位。 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签署意见后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三、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持经过备案的《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审核。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